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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授沙龙”聚焦中国侵权责任法发展
时间:2008.10.21

  2008年10月15日,法学院第八届“教授沙龙”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中心成功举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新宝教授围绕“中国侵权责任法发展发展状况”做主题发言,展示了中国侵权法的立法进程并分析了相关热点问题。王利明院长、韩大元常务副院长、龙翼飞副院长、刘明祥副院长、胡锦光副院长等院领导及法学院各教研室的教授、副教授和青年学者参加了本次学术活动。
  
  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主持了本次教授沙龙。王利明院长首先致辞,他强调教授沙龙在我院学科交流、学术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并代表法学院向报告人张新宝教授表示感谢。王利明院长对张教授的学术成果给与充分肯定,并预祝此次教授沙龙活动圆满成功。

  胡锦光教授在随后的致词中表达了对中国侵权责任立法的热切关注,指出中国侵权责任立法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在对张新宝教授的学术研究成果给与充分赞扬的同时,胡锦光副院长从行政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提出了独特见解和相关问题。

  在主题发言阶段,张新宝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背景。他指出,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部分,自2001年始便逐渐被提到立法日程,随着民法典起草的不断深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路也发生多次重大转变。特别是十届人大会议后,中国侵权责任立法更是冲破层层困难,在坎坷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其中仍存在众多问题,亟待解决。在随后的报告中,张新宝教授列举并分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学者建议稿、官方草案以及多次立法讨论,详细介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张教授指出,在社科建议稿、人大建议稿、法学院杨立新教授的建议稿以及绿色民法建议稿等众多学者建议稿中,人大建议稿最为全面,而法学院杨立新教授的建议稿更具新颖性。同时,张教授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官方草案的内容和特点,在肯定其重要价值的同时指出了内容较不成熟、起草匆忙等不足。张新宝教授随后介绍了2002年至今我国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讨论,指出法学院在各次立法讨论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主题发言的第二部分,张新宝教授围绕目前侵权责任法研究的“主要课题与求解”,做了精彩发言。首先在总则方面,张教授分析了立法模式与一般条款、归责原则与“公平责任”、损害的概念与分类、因果关系、过错推定的规定、侵权责任与单行法规范规定的关系等主要课题。张教授认为,关于损害的分类,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这一分类已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因果关系可否推定,推定在法律上的概念,如何适用过错推定、在哪些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是否扩大其使用范围、扩大至何种程度等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其次,在过错侵权问题方面,张教授认为应对过错侵权进行列举,过失的判断标准应趋于客观判断标准,即以理性人的标准作出判断,在判断不作为侵权的因果关系时,可将“在多大程度上避免和减轻损害的发生”作为判断因素之一。接着,张新宝教授谈到无过错侵权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问题,他认为,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置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权限上存在重大问题,应将其纳入侵权行为法;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与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问题,应清理特别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危险作业和危险物品分别单独规定;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目前存在三个问题,即过去由人饲养的宠物后变成流浪动物致人损害、野生动物保护区动物致人损害、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应作为行政法问题;高空坠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不宜适用连带责任,而可参考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适用公平责任。随后,张新宝教授又特别分析了特殊侵权责任关系,提到了监护人责任与侵权责任能力问题、使用人责任问题,在讲到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张教授认为只要有客观联络即可,而无需事先的意思联络,而对于补充责任,张教授认为在实践中补充责任更加公平。关于特殊侵权责任关系,张教授还特别举例介绍了目前我国立法中的代付责任主要有两种,一为产品质量法中的销售者的代付责任,二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已满18周岁者致人损害无赔偿能力的由父母代付,张教授分析了第二种代付责任的不合理并予以否定。再后,张教授阐述了损害赔偿赔偿的众多问题,他认为在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应普遍适用;在损害的计算标准中,以什么时间点计算和以什么方法判断价值是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并对死亡赔偿、残疾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做了详细的分析。此外,张新宝教授还就停止侵害等的适用条件、其他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的关系、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必要性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作了精彩的报告。

  主题发言中,与会学者提出了众多问题并进行了热烈讨论。如围绕“侵权责任法”而非“侵权行为责任法”,与会学者对“行为”的法律含义进行了细致的辨析;对于医疗事故中的损害问题,张新宝教授指出现行严厉的医疗赔偿制度并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医院对患者的救治,而最终的后果仍要由患者买单,侵权责任法产生后,原有的相关规章将失效,医疗制度也要与侵权法相适应。对于工伤事故,众学者一致认为,若是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则应适用保险条例,要与侵权法划清界限,同时要提高工伤赔付的标准,使之与人身损害赔偿减小差距,避免选择适用而带来的双重赔偿。此外,与会学者还就侵权责任法和现行的国际条约的联结问题,见死不救的是否适用侵权责任、劝酒使人醉酒后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三鹿奶粉事件中监管部门是否存在侵权责任、单双号限行是否侵权的问题、侵权责任法中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刘明祥教授对此次教授沙龙做了总结,他指出侵权责任法与众多法律学科都有紧密联系,此次作为一个共同话题进行讨论,不仅有利于展示法学院教师最新研究成果,了解最新法律发展,更促进了我院各学科之间的相互交流。他表示,法学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这项活动,并将在以后长期开展。

  (编辑:何伯杰)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