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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名家刑法讲座第78期成功举行 陈子平教授谈“台湾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时间:2008.10.19

  10月15日晚,由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名家刑法讲座第78期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成功举行。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的陈子平教授以《台湾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为题,为大家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报告。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主持,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付立庆老师以及法学院数十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学术报告会。

  陈子平教授是台湾著名的刑法学家,其在刑法领域造诣深厚。本次讲座,他对台湾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进行了言简意赅的阐发,同时结合德国、日本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他从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要件、台湾实务界的立场几个方面加以展开,短短数十分钟的时间给大家做了清晰深刻的解读。

  陈子平教授认为,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于实行一定之基本犯罪时,逾越当初认识之结果,而发生比预期更重结果,因此以基本犯罪之法定刑为基础而加重其刑的犯罪类型。结果加重犯是介于基本的故意犯与加重的故意犯之间的中间类型。台湾刑法第17条规定:“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从该规定出发,陈教授分析了结果加重犯应具备的要件。

  他认为,结果加重犯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基本犯罪之成立;二是客观要件之因果关系;三是主观要件之预见可能性。根据台湾刑法的规定,基本犯仅限于故意犯;基本犯不限于既遂,基本犯于未遂阶段发生重结果时,亦可成立加重犯。对于因果关系要件,陈教授着重介绍了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采条件说者,同时兼采客观归责理论。持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学者又可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及折中说。他主张折中说,在结果加重犯的客观要件上,必须以一般人能认识或行为人确实认识到的事实情况作为判断对象。在主观要件之预见可能性的问题上,陈教授着重分析了台湾刑法第17条的规定和德国法规定的差异,对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作了简要的说明,主张结果加重犯之主观要件上,从责任主义的原则出发,应当要求行为人具有过失,至少应以行为人主观预见可能性为要件,对判例采取的客观的预见可能性的立场提出了批判。

  讲演结束之后,陈子平教授耐心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结束了。

  (编辑:何伯杰)

编辑:人大新闻网